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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第二临床医学院 发布时间:2012/10/15 15:42:00  点击量:[]

浙江中医药大学文件

浙中大发〔2012〕68号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所、部)、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从严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其毕业或结业时止。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个工作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九)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的;

(六)经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

(七)情节特别轻微的;

(八)过失违纪的;

(九)有立功表现的;

(十)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当学年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当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部分的奖学金;

(三)不能获得各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资格。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或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根据性质不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冒领、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

1.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未遂的,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多次盗窃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比照盗窃行为从重处理;

(三)为作案的望风,或故意为作案的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比照作案的处理;

(四)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换加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容留异性同宿或留宿异性宿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租借房屋居住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私自在校外租房期间产生纠纷,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在学生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发现在宿舍内拥有未经批准的电器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没收违规物品,累计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物品;

(七)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酗酒肇事的;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

(四)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

(六)在校园内违章骑车引起交通事故或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乱拉电线网线、私接电源的。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结伙斗殴的,持械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责令其赔偿受害者必要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组织或参与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的活动的,或为该类活动提供条件的(含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发起或组织该类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三次及以上)参与该类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该类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提供条件并获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由此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观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含集体或教学活动所在单位,以下同)不超过一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六)以投毒威胁或损害他人生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

(二)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

(四)盗用他人地址、账号的;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

(七)擅自拆装或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内容的;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

2.以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为目的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或虚假陈述,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外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处理,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成教学院负责成教学生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和报批: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学生的其它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

(二)违纪事件的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分别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对有关学院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以学校名义作出并行文,主送应为学生本人,抄送校内外各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给学生本人,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1)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达;(2)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送达;

(八)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九)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一)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皆含本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成教学院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中院发〔2005〕10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生违纪 处分 办法 通知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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